在执行公务中被袭警员自卫限度?
2026-01-12宁波海关律师
在执行公务中被袭警员自卫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规定,指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该条款同时也强调了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警察而言,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袭击时,其自卫行动需特别谨慎,避免因防卫过当而违反法律规定。
警察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在行使职权时还受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专门法规约束。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警察使用警械或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原则,并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与警察发生肢体接触总是违法行为?
与警察发生肢体接触是否总是违法行为需要具体情境来判断。如果是在合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公民无正当理由对警察进行攻击或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这种肢体接触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存在违法使用暴力等行为,公民出于自卫目的而采取必要措施,则不构成违法并非所有与警察发生的肢体接触都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执行公务中遭遇袭击时,警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自卫,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采取的行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避免过度反应导致不必要的伤害或后果。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