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书证之间有什么区别?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间有规定吗
2022-12-27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王晓芳,宁波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晓芳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物证书证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物证书证之间有什么区别
物证书证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具有稳定性。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诈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文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被扣押的文件要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或毁坏。扣押邮件、电报等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在复制、摘抄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件内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断章取义。对于内容反动或淫秽的书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保管和处置。
总之,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总是会需要很多的证据来证明罪犯是否真的需要得到应有的刑罚,尤其是在书证和物证上总是需要有明确的区分,因为二者之间很有可能就会出现转化的情况,但是可以肯定的物证相对于书证来说更加具有说服所有人的力量。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间有规定吗
关于法院什么时候调查取证,应该是看证据的类型而定下,正常的都应该是在法庭开庭之前向法官等人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时间应该是在之前的七天或者是开庭之前的一周内,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是当事人没有能力证明的情况之下,也可以向法庭提交申请。法院对于提交的申请不批准的,应该向其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交送通知书通知其结果。当事人和他的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结果的次日起三天之内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写一份书面申请再次申请一次。法院应该在收到二次申请当天算起的五天之内给当事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十七条规定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要求调查的证据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并且需要人民法院调动职权才能调取的档案证据;
档案资料涉及国家之中的秘密,商业之中的秘密,个人的隐私;
当事人和他的代理人因为其他的原因不能收集这些资料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是:“当事人和他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要求申请收集资料证据,应该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上应该写明被调查的人的名字、单位的名称、居住的地方、现在的基本情况、想要调查的资料证据、为什么需要人民法院帮忙搜集资料和证据还有要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是:“当事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搜集资料和证据,但是不能晚于举证时间满的前七天。如果法院对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应该向其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交送通知书通知其结果。当事人和他的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结果的次日起三天之内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写一份书面申请再次申请。法院应该在收到二次申请当天算起的五天之内给当事人答复。
上面说的三条法律规定说明了当事人在申请让人民法院调查资料证据的条件、时间限制所应该承受的法律后果,正因为这样当事人才应该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尤其注意这些,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