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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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有哪些 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2022-12-12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王晓芳,宁波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有哪些

生活中,很多可能有的时候因为一些是情惹上一些官司,但是又有很多时候一些证人不方便或是有很多其他的原因不能够直接出庭陈述事件的一个理由。那么此时可能需要有一些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的陈述来对审理的时间加以佐证。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和功能有哪些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的说法。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对他进行反询问,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诚实都得不到审查,而这些都是构成证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二、传闻证据规则功能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的这条理由并非强调证言真实性的保障,而是强调当事人反询问的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就规定,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都应当有权与证人对质,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也规定,与证人对质是被告人的权利。在崇尚个人权利的英美法系,传闻证据规则的设立是符合正当程序的精神的。该条理由是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的最主要理由。排除传闻证据的第三个理由,与作为事实审理者的法官和陪审团有关。在证人出庭的时候,法官和陪审团可以观察证人面容、证人态度、证人表情,可以听见证人声音及说话情绪,这些都是审查判断证言必不可少的态度证据。如果采纳传闻,证人证言所蕴涵的这些丰富信息都将无从知晓。但是,在下文将在谈到的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情形的时候,可以发现,几乎所有例外都缺乏所谓的态度证据,因此,这一点是否为排除传闻证据的真正理由,笔者尚存疑问。可以肯定一点的是,传闻证据规则蕴涵的程序意义,是单纯的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无法具有的。传闻证据规则与其说是为了避免庭外陈述的不可靠性,不如说是为了排斥庭外陈述的资格性。在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中,如果意见规则旨在限制证人陈述的内容,那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意在限制证人陈述的形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传闻证据规则才被看作是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而非有关证明力的规则。有的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价值在于排除有可能不真实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值得商榷。在看来,传闻证据规则并非排除事实的规则,而主要是一种排除证明手段的规则,它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功能,即通过排除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对那些虽然具有关联性的但会对程序的正当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进行过滤,限制其可采性。

相信很多人看了上面的一些介绍,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以及功能都有了一些基本的了解。传闻证据虽然是一种证据,但是也并不能作为法庭审判中来判断案件中唯一的证据,他只是一种陈述,还是需要来进行核实验证的,但是一旦作为判断真实的证据,那可能就会造成很多错判或者误判,必须合理的利用传闻证据才行哦。

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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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因为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有时候会失真。所以法官要灵活运用证人证言证据规则,来分析采纳或排除证据。那么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下面就由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1、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

2、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4、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由此可见,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证据能力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证据合法性规则等。法官要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对于真实可信的证人证言进行采纳,来推动案件的审理。总之,证据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之王”,各方务必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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