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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消费贷款“不得不说”的五个秘密 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022-12-27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王晓芳,宁波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房产抵押消费贷款“不得不说”的五个秘密

股票、基金市场的一路“红旗飘飘”,导致了人们投资热情的空前高涨。然而,当部分人暗自庆幸用“房变钱”再实现“钱生钱”的目地时,却严重忽视了房产抵押消费贷款进行不正当融资背后的诸多“秘密”。


  一、借款人需注意的三大“秘密”。


  秘密一:贷款年限短、还款利率高、批贷时间长,借款人成本无形增多。


  抵押消费贷款与普通二手房按揭贷款相比,其贷款年数较低,最长只能贷到7成10年。像其它一些房屋贷款品种最长能够贷到7成20年或者7成30年不等。另外,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要高于其它贷款品种,且批贷时间较长,大概20-30个工作日。这样,借款人在使用抵押消费贷款时无形中会增加许多成本,还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周旋于此。


  秘密二:资金流向严控后,抵押消费限制用途将使不正当融资财路不通。


  7月底,央行发出信号要加强房地产企业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这一政策真正落实后,部分打算依靠抵押消费贷款融资获取资金的客户将会很难做这项业务了,而已经办理抵押消费贷款的客户也有可能遇到许多不确定因素,风险较大。


  秘密三:“急病乱投医”,谨防不规范金融代办机构易钻空,借款人“得不偿失”。


  虽然从理论上个人可以直接到银行申请此贷款,但目前不是所有银行都有这项业务,即使是设置了此项业务的银行,由于其申请手续复杂,风险较大,银行对于借款者的资质审批的十分严格,对个人批贷严格控制,门槛较高。而选择专业的代办机构不但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还可以替借款者规避其中的很多风险。但是,借款人要切记的是不要因为急于办理抵押消费贷款而胡乱“抓”一些不具备代办资格,不规范操作的金融机构办理,以免“急病乱投医”,得不偿失。


  二、银行需引起重视的两大“秘密”。


  秘密四:上“堵”下“疏”,银行铤而走险放贷并非长久之计。


  一般来说,银行对抵押消费贷款的用途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购房、装修、留学、就医、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按规定是不允许消费者把贷款用于投资炒股、购买基金的。虽然,央行也特发规定让各家银行严格控制抵押消费贷款的流向,但是市场上仍然有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完成自身贷款任务铤而走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接受借款人的抵押消费申请。这样不但扰乱了银行间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无法给予借款人一个健康的贷款消费理财空间。


  特别是近期央行以相对明确的态度警示涉房贷款的潜在风险,更加严控了银行对抵押消费贷款资金流向的把握。由此可见,如果银行还长期以往诸如此类违规操作的话,那么带给银行的将会是无法估量的“灭顶”之灾。


  秘密五:银行难约束消费者使用用途,直接导致银行利益受损。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以往银行在发放抵押消费贷款时,因为无法约束众多的消费者,容易出现借款人把贷款用于其它投资后结果却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所以只能拍卖所抵押的房屋,而拍卖房产后还有可能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银行对抵押消费贷款的这部分坏帐处理也是十分头疼,更加无法确保银行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促进公正执法的进程,市院公诉科就公诉案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发现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环节,都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搜集证据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到位。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一些质量不高的案件,都是由于案发当时侦查工作不细、证据搜集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到位造成的,最终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诉讼。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于简单,关键情节讯问不到位,有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只对犯罪嫌疑人讯问1—2次,特别是普遍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24小时内的讯问流于形式,不能抓住案件的关键情节反复讯问,进一步固定口供。导致案件在以后的讯问中嫌疑人反供,影响到案件事实和性质的认定。二是证据搜集不及时,固定不到位。经审查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下判难度大的案件,其原因均是由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取证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到位造成的,案发当时该及时搜集的证据收搜不及时,取证不及时或不到位,特别是有些关键证据由于搜集不及时, 因时过境迁而无法弥补,造成案件难以诉讼的后果。三是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已搜集到的重要证据因保管不慎丢失,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


  2、刑事技术工作质量不高。在工作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个别案件因刑事技术工作不到位,导致案件难以诉讼的情况。一是现场勘查不细或无现场勘查。如张成帮杀人案,现场遗留的黑鞋带和绿布条,现场勘查与拍照关于鞋带和布条的位置存在很大矛盾,使审查案件无法认定遗留现场物证的准确位置。二是在具体案件中搞辨认时指认的多,辨认的少,辨认不按程序操作,使辨认得来的证据准确性不强。三是刑事技术鉴定书叙述不细。如陈冬冬伤害案,陈辩解他是在被害人骑在其身上打他的情况下,从腰间掏出刀捅的被害人的腹部, 因案发当时没有在场的其他人,被害人又已死亡,那么陈辩解的这一情节就尤为重要,直接涉及到本案是定性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要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依赖于法医鉴定,但恰恰法医鉴定未叙述被害人伤口的走向和角度,给准确定案带来了不应有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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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3、侦查活动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有些案件中,有违反程序办案的情况。具体表现在:存在着一人讯问或询问的问题。在笔录中表现为同一时间、 同一侦查人员同时对二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讯问、询问的情况;存在着一名技术人员进行尸检的情况;存在着拘留超时限和对犯罪嫌疑人刑拘或逮捕后24小时不及时讯问的情况;个别案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存在着违反规定采取取保侯审以及对被取保侯审的犯罪嫌疑人监管不力,办案单位不能及时掌握被取保人的活动的情况,导致审查机关办案中找不到被取保人,给刑事诉讼带来困难。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也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公诉干警责任心不强,对案卷材料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导致个别案件起诉后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无罪;讯问被告人过于简单,关键情节讯问不到位;对侵权案件应当复核被害人和关键证人不复核或复核不到位;退补质量不高,退补问题要求的不全、不细,退补提纲不规范, 一些案件完全可以一次退补就能解决问题,但由于质量不高,导致不必要的二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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