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是刑事诉讼法搜查令?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是刑事诉讼法搜查令?

2023-01-11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王晓芳,宁波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盗窃、抢劫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立案,确定证据清楚的,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被提请公诉后,法院依法展开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情况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那么,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6、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7、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负责,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多种,包括证据事实不清、有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的、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等等。等案件发回检察院后,重新收集证据,确保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会继续开展审理。具体延期的期限,根据实际案情而定。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搜查令?

在日常生活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刑事诉讼案件,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刑事诉讼恐怕很难遇见,所以大多数人对于刑事诉讼都没有过多的了解,对于刑事诉讼法搜查令更是一无所知。今天要带大家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刑事诉讼法搜查令。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执行措施,称为搜查。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和第226条的规定办理。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搜查的程序有四:

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面对警方的搜查时一定要让其出示搜查令,不然就算侵犯个人隐私。当面对这类问题时,如果自己把握不好分寸、判别不清状况,那么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024 宁波行政诉讼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